关键词:
房地产、房屋产权、抵押权、抵押合同
标题结论:
房屋抵押合同与房屋抵押权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两者不是必然相同,即便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合同也可以有效。
案情介绍:
201x年x月,李雷因急需用钱向韩梅梅借款100万元,并以坐落在xx的房子作为抵押。
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约定7日内办理抵押登记,韩梅梅于当日交付了100万元给李雷。
后李雷以案涉房屋取得的仅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为由,将韩梅梅起诉至法院。
要求认定双方抵押合同无效,将案涉房屋更名转回。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李雷的全部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可知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有效。
因为合同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关系,而抵押权是物权关系,两者是相对独立的,并不必然处于相同状态。
本案中,双方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应当恪守承诺,履行双方的义务。
李雷向他人借款,设定抵押后又希望收回抵押,这是不诚信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双方应当诚实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