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房地产、房屋登记、房产证、开发商
标题结论:
开发商应当协助购房者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产登记,若逾期未办理登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介绍:
2016年10月,李雷与旺德福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00万元。
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买受人。
合同签订后,李雷向旺德福公司支付了100万元购房款,旺德福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将房屋交付给李雷使用。
但截止2018年6月30日,旺德福公司仍旧未协助李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李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旺德福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李雷的全部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可知
法律对开发商办理房屋登记的时间界限有明确的规定,通过3种方式明确了对应的违约情况。
结合到本案当中,李雷与开发商之间有明确的规定,且开发商违反了规定,所以李雷有权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 如果遇到类似的案件不知从何下手的,可以寻找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