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免租期、租金、提前解约
标题结论:
双方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的划分各方权利义务。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8日,李雷与特能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房屋委托出租协议》。
房屋委托期内开始的前90天为免租期,该公司免费使用无需向李雷支付租金。
协议签订后,李雷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该公司,后因某种原因特能干公司提出解除协议。
后李雷将特能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5400元并赔偿两个月免租期的房屋租金5200元。
普法讲堂:
根据《民法典》
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知
双方应当合理分配权利义务,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了免租期,但是免租期是基于双方长期租赁的前提下出租方做出的让步。
但如果实际情况未租满该时长,对出租方来说白白损失了3个月的利益,而承租方而已也是没有付出任何的代价,这明显是不公平的,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故法院判决支持了李雷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