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解除合同、租房合同、损失认定
标题结论:
因租房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事实合理的认定,不得一味的夸大,主张损失费的应当负举证责任
案情介绍:
2020年3月6日,李雷与韩梅梅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
协议约定李雷将别墅一套出租给韩梅梅,年租金50000元,租期自2020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日。
若承租人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
后续韩梅梅通知李雷不再租赁房屋,并择期进行房屋交接。
双方因退租后剩余租金返还问题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合同未约定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后对剩余租赁费的处理,因此应参照李雷的实际损失进行处理。
普法讲堂: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合理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恪守承诺,慎重签订并履行合同。
防止因遗漏关键事项而导致发生了争议。
本案中,双方对解除合同后租金处理问题没有约定从而发生争议。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种情况人民法院往往会参照出租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然而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较大,往往会小于“真正的实际损失”。
所以从中可以得到经验:以后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当明确损失内容,如解约后免租期的规定,房屋租金优惠等情况,这样万一发生了解除事项也可有章可循,在计算损失时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