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逾期交房、逾期交付、开发商、惩罚性违约金
标题结论:
违约金通常是具有补偿性质的,但在某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违约金还具备惩罚性的作用。
案情介绍:
202x年x月x日,李雷与特能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
协议约定李雷购买特能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288号房屋,并对房屋价格和付款方式做了相关约定。
协议签订后,李雷支付了购房款。 到了交付时间后,因房产公司原因,尚不能交付。
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李雷给予房地产宽限期,房地产公司提高逾期违约的比例。 后房地产公司再次逾期,李雷将其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李雷的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合理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恪守承诺,慎重签订并履行合同。
本案中,李雷与房产公司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房产公司自愿将逾期违约金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标准,这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其在签订该补充协议时应当对自己的履行能力有清晰的认识。
因此当房产公司再次逾期违约时,李雷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的较高违约金起诉房产公司,而房产公司亦无权让法院调整违约金至较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