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合同无效
标题结论:合同主体间恶意串通,旨在损害他人利益从而订立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情介绍:
李雷与韩梅梅系夫妻,名下有一套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韩梅梅名下。
其两人共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 202x年x月x日,李雷发生意外去世。
李一雷遂与母亲商量,通过向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案涉房屋转移至自身名下,但实际未支付任何购房款。
李二雷知道上述事项后,以大哥和母亲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上述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支持了李二雷的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知法律在赋予行为人自由的前提是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
本案中,李一雷明知该房屋应当进行合法的法定继承,但为了一己私欲与母亲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及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折腾半天,到头来仍是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