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善意取得、共同财产、合同无效
标题结论:
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如果具备了某些特定条件,这该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
案情介绍:
李雷与韩梅梅系夫妻,名下有一套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后李雷因急需用钱,偷偷将房产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拿出,并通过中介公司将案涉房产卖给了朱大能。
朱大能以为李雷夫妻双方同意该房产出售,遂在中介见证下签订了合同支付了价款,并与当日办理了过户登记。
后韩梅梅发现该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雷虽然无权处分,但因为满足了善意取得的要件,遂驳回了韩梅梅的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可知
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制度,及无权处分人将标的物以合理价款卖给善意第三人,且双方已经完成了交易并进行了过户时,此时物权已经发生了转移。
注意此处的善意指的是不知情,即不知道该处分人是无权处分。
本案中,朱大能看到携带结婚证、房产证、身份证的李雷卖房,有理由相信该房屋的出售是经过双方的同意,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进行了过户。
所以朱大能可以根据善意取制度获得该房产。
当然韩梅梅也并非没有救济的途径,她根据法律规定向李雷主张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