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精装修、开发商、保修义务
标题结论:
精装修内容包含中央空调,在购房合同中应当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应当付维修义务。
案情介绍:
202x年x月x日,李雷与特能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
协议约定李雷购买特能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288号房屋(包含中央空调、新风系统等价值3万元)。
协议签订后,李雷支付了购房款,特能干公司交付了房屋。
后李雷搬进房屋居住,过了1个月中央空调损坏,李雷遂要求特能干公司进行维修,特能干公司拒绝维修。
李雷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特能干公司支付维修费及务工损失费等。
法院判决特能干公司支付维修费及李雷的一部分务工损失费等。
普法讲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就自己出卖的标的物质量负责。
本案中,李雷购买了特能干公司的精装修房屋,其中包含了中央空调、新风系统,即合同价款当中包含了这一部分的对价,所以可以就这一部分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即质量保证责任。
所以作为出卖方的特能干公司应当对该房屋及附属的配件进行质量维修等义务,若该些物件发生了损坏等非人为事项,应当由出卖方承担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