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未办理产权登记、查封
标题结论:
如果查封行为在房屋登记行为之前,可能法院仅仅会支持合同有效,而不会对房屋进行解封。
案情介绍:
202x年x月x日,李雷向韩梅梅购买价值100万元的房子。
合同签订后,李雷搬入该房子居住,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故房产一直登记在韩梅梅名下。
后韩梅梅因个人债务问题导致该房屋被查封。
李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封该套房屋,并确认房屋所有权归李雷所有。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案涉房屋仅仅签订了房屋合同,房屋登记尚未转移,故依次判决李雷与韩梅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驳回了李雷的其余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
我国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是以登记为原则,仅仅是合同生效并不足于产生物权。
本案中,因为双方仅签订了合同,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导致物权并没有转移即该房屋实际上仍属于韩梅梅,只是李雷有了一个让韩梅梅交付房子的权利。
然而因为其他问题,导致了该房产被查封,构成了韩梅梅事实上履行不能。 故李雷只能请求韩梅梅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从本案中可知,购买不动产时,一定要注意过户登记,必要时聘请律师陪同处理各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