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关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争议较大。“杉浦立身诉龚某股权转让纠纷案”系我国首例认定外国人委托中国人代持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因违反证券市场公共秩序而无效的案件。
该案围绕证券市场公共秩序的认定、隐名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后收益分配的原则等问题进行论证说理并确立了裁判规则。
该案认为,
1.判断法律法规以外的其它规则是否构成证券市场公共秩序性规则时,应从规则保护证券市场利益的社会整体性、规则制订发布的主体、程序以及公众知晓度和认同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认定。
2.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禁止发行人的股权存在隐名代持,属于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性规则。行为人违反该公共秩序性规则,签订隐名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协议的,应认定为无效。
3.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投资收益不宜适用恢复原状的,应根据公平原则,在充分考虑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程度以及对投资风险的承受程度等情形下进行合理分配;当事人主张以标的股票变现所得返还投资款并分配收益的,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