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质量问题、拒绝验收、逾期责任
标题结论:
因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导致维修超过了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其逾期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案情介绍:
202x年x月x日,李雷与特能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
协议约定李雷购买特能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288号房屋。
协议签订后,李雷通过贷款的方式支付了购房款。
到了交付日期后,李雷发现该房屋存在较大的质量缺陷,遂要求特能干公司进行维修并拒绝验收。
补修完成后已过验收期限,李雷遂要求公司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特能干公司不允。
李雷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特能干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李雷的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可知
开放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即合格的房屋质量。
本案中,开发商因质量问题导致房屋尚未按期交付,应当视为逾期交付,按照合同约定缴纳逾期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