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宣传材料、购房合同
标题结论:
卖方宣传时所用的材料在具备特定条件时可以认为双方购房合同的一部分。
案情介绍:
202x年x月x日,李雷看到某楼盘宣传“一线河景地铁房,高端学区聚集地”后便去了解该楼盘。
经过了解后,该售楼部销售顾问明确答复该楼盘享有一线河景,且距离地铁实际距离仅为200米,后续还有高端的学区配套。
李雷闻后心动便购买了一套房子。
到了交付日期后,李雷发现该房屋配套与当时宣传存在重大差距,无河景、无地铁、无学区,遂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公司不允。
李雷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约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李雷的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可知
原则上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构成合同的部分,但是具备下列条件时虽然该广告资料未列入合同中,但也应当认定为合同的一部分,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具体承诺与约定
2.该承诺与约定对房屋的价值有着重要影响力
本案中,该房产公司明确了房屋的配套设施,且销售顾问也确认了该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及配套设施对房价有着较大贡献,故应当认定为合同的一部分。
实际交付后,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应当认定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