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中介费、合同解除
标题结论:
中介服务费用应当根据服务情况来计算,如果存在瑕疵服务情况,应当视情况减少。
案情介绍:
202x年x月x日,李雷想在某市安家,遂找到中介公司物色房屋,双方签订了中介合同。
合同约定中介费为1%。后通过中介公司,李雷相中了韩梅梅价值300万元的房子。
双方协商决定通过贷款的方式购房,遂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后因政策原因,导致李雷无法贷款,双方便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中介公司遂要求李雷支付3万元中介费,李雷不允。
中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雷支付中介费3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雷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1万元。
普法讲堂: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可知
中介合同促成合同成立应当支付中介费。
本案中,中介公司促成了双方购房合同的签订,但特殊之处在于合同后续解除了并没有实际履行。
所以法院根据中介服务时间、服务难度以及各项情况酌情支持了部分中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