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标题结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在适用过程中应当应该认定各项标准,而非随意适用。
普法讲堂: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知
卖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假一赔三”。
那么欺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主要由以下4个条件构成
1.行为人主观上有欺诈故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
3.被欺诈人因该行为陷入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该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 所以现实生活中,欺诈的认定并不是十分容易,需要严格适用这4个构成要件。
此外在适用《消保法》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也是不“假一赔三”的:
1.第一次发现假货后,第二次再去故意买了要求索赔的情况
2.公司为了生产经营大量买入某种东西,因为该法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日常使用,公司在这方面很难被认定为消费者
3.职业打假人批量购入多种类假货并不断提起诉讼要求巨额赔偿,一般法院也是不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