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充好:卖家以旧充好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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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充好:卖家以旧充好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键词:

买卖合同、以旧充好、惩罚性赔偿责任

标题结论:

卖方在销售货物时,以旧充好应当认定位故意欺诈,应当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2x年x月x日,李雷找朱大能买了个华硕RTX3080的显卡,价值10000元。

收货之后发现,李雷发现显卡包装明显存在包装拆卸的痕迹,打开使用后发现画面有些许白点。

李雷便与朱大能沟通此事,并怀疑该显卡是旧显卡,并提出要进行检测。

检测以后发现该显卡与3个月前进行过维修,维修之后朱大能进行了二次销售。

李雷向朱大能要求退货,并赔偿30000元,朱大能不允。

李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朱大能退款退货,并赔偿李雷30000元。

普法讲堂: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知

卖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假一赔三”。

本案中,朱大能将维修过的显卡重新包装再次出售,具有明显的欺诈意图,故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其“假一赔三”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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