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标题结论:
双方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能预见到该合同会造成的损失,若实际发生了该损失,该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2x年x月x日,李雷找朱大能购买钢材用于建设工程。
适逢钢材市场供货资源紧缺,朱大能预感未来原材料价格为持续上涨,但为了促成此单交易并用市价与李雷签订了合同。
后钢材原材料价格果然大涨,朱大能为了避免亏本生意,遂停止了钢材供应,导致李雷项目延期,损失了10万元。
李雷向朱大能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朱大能不允。
李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朱大能赔偿李雷损失30000元。
普法讲堂: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合理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恪守承诺,慎重签订并履行合同。
本案中,朱大能已经预计到未来钢材价格会大幅上涨,但为了促成交易,忽视了该风险与李雷进行交易,后由于该原因擅自违约,造成了李雷的损失,其损失在签约时是可以预见的。
这里所说的预见损失并非对数量金额的准确预见,而是对性质对发生可能性的预见。
所以朱大能应当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法院判决其承担损失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