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业务员、交易习惯、无过错
标题结论:
在往常交易习惯中,双方都是通过同一业务员进行交易的,如业务员进行更换未通知对方,买方扔将款项交给原业务员的,该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案情介绍:
202x年x月x日,李雷与特能干公司长期进行货物合作。
双方主要通过李雷与特能干公司业务员韩梅梅沟通交易内容并通过微信转账给韩梅梅,韩梅梅转给特能干公司付款的方式。
双方交易多次,均未发生问题,后韩梅梅因个人原因离职,但特能干公司未告知李雷。
某日李雷向往常一样向韩梅梅转款,但多日后仍未收到货物,便向特能干公司索要货物,特能干公司不允。 李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特能干公司向李雷交付货物。
普法讲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可知
公司员工在执行公司事务所发生的后果应当由公司负责。
本案中,李雷与特能干公司订货付款交易习惯就是由韩梅梅负责,韩梅梅离职后,特能干公司并未告知李雷,李雷不知韩梅梅亦非特能干公司员工。
所以其改正对李雷不发生效力。李雷根据交易习惯,进行购货付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特能干公司应当履行该义务,在履行该义务后要求韩梅梅承担责任。
所以公司在重要人员离职后,一定要进行相关的交易排查,避免此等形象的发生。
必要时聘请律师做一次全面的企业体检。